三寶門中 嚴持盜戒
釋定弘敬述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講於孝廉講堂
講 述 大 綱
甲一、述因
甲二、犯緣
甲三、處斷
甲四、開緣
甲五、果報
甲六、誡勸
甲一、述因
乙一、持戒功德
(一) 《華嚴經》:戒為無上菩提本,應當一心持淨戒。
(二) 《大智度論 釋初品中戒相義第二十二之一》:
持戒之人,其心不悔,心不悔故得喜樂,得喜樂故得一心,得一心故得實智,得實智故得厭心,得厭心故得離欲,得離欲故得解脫,得解脫故得涅槃——如是持戒為諸善法根本。
乙二、盜戒制意
資財形命之本,非此不濟。人情保重,戀著處深。然出家之士,理須捨己所珍,以濟於物。今反侵奪,以自擁己,自壞惱他,過中之甚。是以聖制,意在於此。(錄自道宣律祖《四分律含註戒本疏》,下不重出)
甲二、犯緣
《沙彌十戒威儀錄要》云:
凡有主物,不得盜心故取。若自取、教他取、方便取、呪取、因寄取、迷惑取、誑取、抵債不還、偷稅、冒渡等,令前人失物,並名為盜。所取直五錢即八分銀犯重罪,失沙彌戒,不通懺悔。四錢以下,犯中罪。二錢一錢犯下罪,猶許懺悔滅犯戒罪,而性罪不滅,須加利償。若不償者,後生轉重,終無可賴之理。若盜而未得,犯方便罪,須殷重懺悔,免致墮落。
此戒具六緣成犯:一、有主物。二、有主想。三、有盜心。四、重物。五、興方便。六、舉離本處,犯。
乙一、有主物,可分三類:
丙一、三寶物
佛
物 |
類 別 |
物 體 |
處 斷 |
佛受用物 |
如堂宇衣服及以金石泥土曾為佛像之所受用者 |
不得差互 |
|
屬 佛 物 |
即供佛之錢寶人畜等物,不堪受用者,俱係屬耳 |
得轉得易 |
|
供 養 物 |
即香燈華幡供具之物 |
得 貨 易 |
|
獻 佛 物 |
即飲食果實等 |
侍者用之 |
法
物 |
類 別 |
物 體 |
處 斷 |
法受用物 |
謂紙素竹木上書經像,或箱函器樸曾經盛貯經典 |
不許改轉 |
|
屬 法 物 |
(準前佛物可知) |
得轉易 |
|
供 養 物 |
|||
獻 法 物 |
與侍者 |
僧
物 |
類 別 |
物 體 |
處 斷 |
常住常住物 |
如堂宇田園人畜米麵等 |
不可分割 |
|
十方常住物 |
如飯餅諸食物,入當日供僧限者 |
聞聲同飯 |
|
現前現前物 |
如今諸俗以物供養當處僧眾 |
現前僧分 |
|
十方現前物 |
如僧得施及亡五眾物 |
現前僧分 |
△僧物中,前二屬處永定,通名常住。但前無分義,後是可分,故加常住十方以簡之。後二俱是即施,通名現前。但前局當處,後通內外,故加現前十方以別之。
丙二、人物
六根 |
眼耳鼻舌身意|約能盜以攝所盜。 |
六大 |
地水火風空識|括所盜以顯能盜。 |
丙三、非畜物
非人 |
盜之,有主望主結重;無主望非人結輕。 |
畜生 |
盜之,結輕。 |
乙二、有主想
乙三、有盜心
律中列五:一、闇黑心。二、邪心。三、曲戾心。四、恐怯心。五、常有盜他物心。
乙四、重物
乙五、興方便
乙六、舉離本處
甲三、處斷
|
盜取直五錢|上品不可悔根本罪 |
犯重罪,失沙彌戒,不通懺悔。 |
|
盜取四錢以下|中品可悔等流罪 盜取二錢一錢|下品可悔等流罪 (案:弘公作直三錢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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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許懺悔,滅犯戒罪而性罪不滅,須加利償,若不償者,後生轉重,終無可賴之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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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取,而未離處|中品可悔近方便罪 發心欲盜而未取|下品可悔遠方便罪 |
△標境想:
有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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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主想 有主疑 |
|
上品不可悔罪(且約直五錢以上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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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主想|無犯 |
||||||
無主 |
|
有主想 無主疑 |
|
中品可悔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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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四、開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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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想||謂彼已與己。 己想||謂是己物。 親厚想|素相親厚,聞我用時,其心歡喜。 暫用││不久即還本主。 謂無主|亦云糞掃想,不知此物有人攝屬。 狂亂壞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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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犯 |
甲五、果報
《華嚴經.二地品》云:偷盜之罪,亦令眾生墮三惡道。若生人中,得二種果報:一者、貧窮。二者、共財不得自在。是名偷盜果報。
【解曰】盜亦三種,三品,牽墮三塗。共財者。世間財物,五家所共。謂王,賊,水,火,不肖子孫。惟功德法財,乃不共他有也。
《十善業道經》云:若離偷盜,即得十種可保信法。
一、 資財盈積,王賊水火,及非愛子,不能散滅。
二、 多人愛念。
三、 人不欺負。
四、 十方讚歎。
五、 不憂損害。
六、 善名流布。
七、 處眾無畏。
八、 財命色力安樂,辯才具足無缺。
九、 常懷施意。
十、 命終生天。
若能迴向菩提,後成佛時,得證清淨大菩提智。
甲六、誡勸
(一) 《南山行事鈔》云:「盜三寶物中,先明知事人是非,所以然者,若不精識律藏,善通用與者,並師心處分,多成盜損,相如後說。故《寶梁》、《大集》等經云:僧物難掌,佛法無主,我聽二種人掌三寶物,一阿羅漢,二須陀洹。所以爾者,諸餘比丘戒不具足,心不平等,不令是人為知事也。更復二種:一能淨持戒,識知業報;二畏後世罪,有諸慙媿及以悔心。如是二人,自無瘡疣,護他人意,此事甚難等。聖教如此,即為大誡。因即犯者愚癡慢故,所以律云:我說此人,愚癡波羅夷等。原注云:並謂不依佛教,師心冥犯大罪」。
(二) 靈芝《資持記》釋云:「今時習律,侵損僧物,如己所有,不識業因,不畏來苦,覩此慈訓,不知慎護,斯地獄人,不可拔也。」
(三) 《南山行事鈔》又云:「然盜通三寶,僧物最重,隨損一毫,則望十方凡聖,一一結罪。故諸部、五分中,多有人施佛物者,佛並答言:可以施僧,我在僧數,施僧得大果報」。又《方等經》云:「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盜僧物者,我所不救,餘如《日藏分》、《僧護傳》等經廣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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