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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寶門中 嚴持盜戒

 

釋定弘敬述

一四年八月十一日講於孝廉講堂

 

 

講 述 大 綱

甲一、述因

甲二、犯緣

甲三、處斷

、開緣

甲五、果報

甲六、誡勸

 

 

甲一、述因

  一、持戒功德

(一)          《華嚴經》:戒為無上菩提本,應當一心持淨戒。

(二)          《大智度論 釋初品中戒相義第二十二之一》:

持戒之人,其心不悔,心不悔故得喜樂,得喜樂故得一心,得一心故得實智,得實智故得厭心,得厭心故得離欲,得離欲故得解脫,得解脫故得涅槃——如是持戒為諸善法根本。

 

 

 

 

  乙二、盜戒制意

資財形命之本,非此不濟。人情保重,戀著處深。然出家之士,理須捨己所珍,以濟於物。今反侵奪,以自擁己,自壞惱他,過中之甚。是以聖制,意在於此。(錄自道宣律祖《四分律含註戒本疏》,下不重出)

甲二、犯緣

《沙彌十戒威儀錄要》云:

凡有主物,不得盜心故取。若自取、教他取、方便取、取、因寄取、迷惑取、誑取、抵債不還、偷稅、冒渡等,令前人失物,並名為盜。所取直五錢即八分銀犯重罪,失沙彌戒,不通懺悔。四錢以下,犯中罪。二錢一錢犯下罪,猶許懺悔滅犯戒罪,而性罪不滅,須加利償。若不償者,後生轉重,終無可賴之理。若盜而未得,犯方便罪,須殷重懺悔,免致墮落。

 

 

 

 

此戒具六緣成犯:一、有主物。二、有主想。三、有盜心。四、重物。五、興方便。六、舉離本處,犯。

 

 

 乙一、有主物,可分三類:

  丙一、三寶物

 

 

類  別

物       體

   

佛受用物

如堂宇衣服及以金石泥土曾為佛像之所受用者

不得差互

屬 佛 物

即供佛之錢寶人畜等物,不堪受用者,俱係屬耳

得轉得易

供 養 物

即香燈華幡供具之物

得 貨 易

獻 佛 物

即飲食果實等

侍者用之

 

 

 

 

 

 

 

 

類  別

物       體

   

法受用物

謂紙素竹木上書經像,或箱函器樸曾經盛貯經典

不許改轉

屬 法 物

(準前佛物可知)

得轉易

供 養 物

獻 法 物

與侍者

 

 

 

 

類  別

物       體

   

常住常住物

如堂宇田園人畜米麵等

不可分割

十方常住物

如飯餅諸食物,入當日供僧限者

聞聲同飯

現前現前物

如今諸俗以物供養當處僧眾

現前僧分

十方現前物

如僧得施及亡五眾物

現前僧分

 

 

  △僧物中,前二屬處永定,通名常住。但前無分義,後是可分,故加常住十方以簡之。後二俱是即施,通名現前。但前局當處,後通內外,故加現前十方以別之。

 

 

 

 

 

 

  丙二、人物

六根

眼耳鼻舌身意|約能盜以攝所盜。

六大

地水火風空識|括所盜以顯能盜。

 

 

  丙三、非畜物

非人

盜之,有主望主結重;無主望非人結輕。

畜生

盜之,結輕。

 

 

 乙二、有主想

 

 

 乙三、有盜心

律中列五:一、闇黑心。二、邪心。三、曲戾心。四、恐怯心。五、常有盜他物心。

 

 

 乙四、重物

 乙五、興方便

 乙六、舉離本處

 

甲三、處斷

盜取直五錢|上品不可悔根本罪

犯重罪,失沙彌戒,不通懺悔。

盜取四錢以下|中品可悔等流罪

盜取二錢一錢|下品可悔等流罪

 (案:弘公作直三錢以下)

 

 

猶許懺悔,滅犯戒罪而性罪不滅,須加利償,若不償者,後生轉重,終無可賴之理。

 

 

盜取,而未離處|中品可悔近方便罪

發心欲盜而未取|下品可悔遠方便罪

 

 

 

 

△標境想:

有主

 

 

有主想

有主疑

 

 

上品不可悔罪(且約直五錢以上物)

無主想|無犯

無主

 

 

有主想

無主疑

 

 

中品可悔罪

             

 

 

甲四、開緣

與想||謂彼已與己。

己想||謂是己物。

親厚想|素相親厚,聞我用時,其心歡喜。

暫用││不久即還本主。

謂無主|亦云糞掃想,不知此物有人攝屬。

狂亂壞心

 

 

無犯

 

 

 

 

甲五、果報

《華嚴經.二地品》云:偷盜之罪,亦令眾生墮三惡道。若生人中,得二種果報:一者、貧窮。二者、共財不得自在。是名偷盜果報。

【解曰】盜亦三種,三品,牽墮三塗。共財者。世間財物,五家所共。謂王,賊,水,火,不肖子孫。惟功德法財,乃不共他有也。

 

 

《十善業道經》云:若離偷盜,即得十種可保信法。

一、  資財盈積,王賊水火,及非愛子,不能散滅。

二、  多人愛念。 

三、  人不欺負。

四、  十方讚歎。

五、  不憂損害。

六、  善名流布。

七、  處眾無畏。

八、  財命色力安樂,辯才具足無缺。

九、  常懷施意。

十、  命終生天。

若能迴向菩提,後成佛時,得證清淨大菩提智。


甲六、誡勸

(一)      南山行事鈔》云:「盜三寶物中先明知事人是非所以然者若不精識律藏善通用與者並師心處分多成盜損相如後說寶梁》、《大集等經云僧物難掌佛法無主我聽二種人掌三寶物一阿羅漢二須陀洹所以爾者諸餘比丘戒不具足心不平等不令是人為知事也。更復二種一能淨持戒識知業報二畏後世罪媿及以悔心如是二人自無瘡疣護他人意此事甚難等聖教如此即為大誡因即犯者愚癡慢故所以律云我說此人愚癡波羅夷等原注云:並不依佛教,心冥犯大罪

(二)      靈芝《資持記》釋云:今時習律侵損僧物如己所有不識業因不畏來苦此慈訓不知慎護斯地獄人不可拔也。

(三)      南山行事鈔》又云:然盜通三寶僧物最重隨損一毫則望十方凡聖一一結罪故諸部五分中,多有人施佛物者佛並答言可以施僧我在僧數施僧得大果報方等經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盜僧物者我所不救餘如《日藏分》、《僧護傳》等經廣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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